1.媒體來源:
中國時報
2.記者署名:
陳志賢
3.完整新聞標題:
通報是義務 高檢署檢察官打臉經濟部
4.完整新聞內文:
經濟部長龔明鑫3日受訪回應台糖油品爭議表示,台糖公司並非該批油品事件的通報標的
,也不具通報義務,強調外界質疑政府或台糖「蓋牌」的說法與事實不符。(鄧博仁攝)
台糖5月就驗出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並退貨,遭質疑匿報,但經濟部卻護台糖「非通報義
務人」並大讚「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」、批評「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」。
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3日發文指出,通報是法律明定義務,經濟部一句「通報義
務不應無限上綱」,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,「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
法律的解釋」。
陳宏達說,看到經濟部回應「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」,不禁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
國食品安全法制?
依據《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》第8條規定「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
消費者生命、身體或健康之虞時,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。」
他說,中央的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亦要求,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
,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、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。
可見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,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,更重要的是,法律規定的是「有危
害之虞」,而不是「危害已經證實」。
因此,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知悉足以構成「有危害之虞」的資訊?
若當時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「有危害之虞」,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;若尚未
達到該程度,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。
陳宏達強調,經濟部一句「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」,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
分析,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。
他說,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,本來就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,也不要延誤通報;主管
機關的責任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、適時說明,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
報、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。
他認為,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,更應謹慎,因人民期待看到的,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,
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。
5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
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260804000573-260118
6.備註:
-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