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昨天立院審預算,秘書長提出一個論述,
再過幾天就是 8 月了,今年已經過了 60%,去年 1,341 億扣掉撥補台電 1,000 億是 341
億,如今卻提出要刪除 592 億,去年是在 1 月審預算,今年都快 8 月了還在審預算,而
且要刪 592 億,照比例來講合理嗎?
.....
如果按照今天這
樣的提案,刪除四點多億(指業務費),請問已經花的一億多,誰可以負責?這已經是付出
去的錢,誰可以
負責?我想我們都沒有辦法負責,是一億多喔,所以請委員們三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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乍聽之下會覺得很有道理,但怎覺的怪怪的,
有沒有30公分長者可以幫忙解惑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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